首页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