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十八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十八条 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