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十六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十六条 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 保护规划报送审批文件中应当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经听证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