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申请调整消费税计税价格的生产企业,在价格采集期满后的1个月内,向其主管国家税务局提出书面申请,由主管国家税务局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