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已经核定了消费税计税价格、但生产企业停止生产的卷烟,省国家税务局必须在报送资料的备注栏中注明。

中烟烟草交易中心签订的调拨价格与省烟草交易会签订的调拨价格不同的同一牌号、规格卷烟,省国家税务局必须将省烟草交易会签订的调拨价格在备注栏中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