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19年)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五十八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托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应当责令改正,属于非经营性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性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