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19年)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五十五条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督检查时,发现需由其他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交。 其他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接收,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移交部门。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九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