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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19年) 第八章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加强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联合执法协作机制。 第五十四条 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危险货物托运、承运或者装载过程中存在重大隐患,有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要求其停止作业并消除隐患。 第五十五条 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督检查时,发现需由其他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交。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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