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章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危险货物托运 第九条 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货物。托运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的,应当委托具有第一类爆炸品或者第一类爆炸品中相应项别运输资质的… 第十条 托运人应当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617)确定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遵守相关特殊规定要求。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按照规… 第十一条 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违规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匿报、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第十二条 托运人应当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617)妥善包装危险货物,并在外包装设置相应的危险货物标志。 第十三条 托运人在托运危险货物时,应当向承运人提交电子或者纸质形式的危险货物托运清单。 第十四条 托运人应当在危险货物运输期间保持应急联系电话畅通。 第十五条 托运人托运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或者放射性物品的,应当向承运人相应提供公安机关核发的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烟花爆竹道路运…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