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危货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具有行驶记录和卫星定位功能的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以下简称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
危货运输企业应当确保本企业危货车辆安装符合规定的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装置存在的故障,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车辆,危货运输企业不得安排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对恶意人为干扰、屏蔽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信号、破坏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篡改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数据的人员,危货运输企业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