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2025年)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危货运输企业应当建立电子运单制作和动态管理规程。电子运单制作人员应依据托运人的托运清单和安全技术说明书,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617)的相关规定制作电子运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对于同一个趟次危险货物运输涉及多个托运人(装货人)或收货人,且需要体现中间装卸信息的,需填写电子运单附页。
危货运输企业填报和管理电子运单时,应填写托运人、装货人、收货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从事罐式运输的,应在电子运单上填报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或罐箱的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