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2025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使用罐式车辆从事危货运输的企业,应当选购取得罐体出厂合格证书的罐式车辆。日常使用中,应当委托市场监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共同公布的具备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罐体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罐检机构)名录中的罐检机构对罐式车辆罐体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逾期未检验的罐体禁止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
装载危险货物的常压罐式车辆罐体的重大维修、改造,应当委托具备罐体生产资质的企业实施,并通过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机构维修、改造检验,取得检验合格证书,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危险货物包装容器属于特种设备的,还应当满足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