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2025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危货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危货车辆维护制度。

危货运输企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车辆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等,结合车辆类别、车辆运行状况、行驶里程、道路条件、使用年限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危货车辆维护周期,确保车辆维护正常。

危货车辆日常维护由危货驾驶员实施,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由危货运输企业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做好记录。

车辆维护作业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关于汽车维护的技术规范要求确定。

危货运输企业用于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危货车辆及罐式车辆(含罐式挂车),应当到具备危货车辆维修条件的企业进行维修。

前款规定专用车辆的牵引车和其他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由道路运输经营者消除危险货物的危害后,可以到具备一般车辆维修条件的企业进行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