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的;
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的。
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的;
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