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被依法吊销或者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5年内不得再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