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