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