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