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

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

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

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