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001年) 9、 特殊危险废物污染防治 9.1 医院临床废物(不含放射性废物) 9.1.1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001年) 9.1.1 9、 特殊危险废物污染防治 9.1 医院临床废物(不含放射性废物) 9.1.1 鼓励医院临床废物的分类收集,分别进行处理处置。人体组织器官、血液制品、沾染血液、体液的织物、传染病医院的临床废物、病人生活垃圾以及混合收集的医院临床废物宜建设专用焚烧设施进行处置,专用焚烧设施应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 9.1 目录 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