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001年) 8、 危险废物的安全填埋处置 8.4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001年) 8.4 8、 危险废物的安全填埋处置 8.4 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须满足以下要求: 8.4.1 有满足要求的防渗层,不得产生二次污染。 8.4.2 要严格按照作业规程进行单元式作业,做好压实和覆盖。 8.4.3 要做好清污水分流,减少渗沥水产生量,设置渗沥水导排设施和处理设施。对易产生气体的危险废物填埋场,应设置一定数量的排气孔、气体收集系统、净化系统和报警系统。 8.4.4 填埋场运行管理单位应自行或委托其他单位对填埋场地下水、地表水、大气要进行定期监测。 8.4.5 填埋场终场后,要进行封场处理,进行有效的覆盖和生态环境恢复。 8.4.6 填埋场封场后,经监测、论证和有关部门审定,才可以对土地进行适宜的非农业开发和利用。 8.3 目录 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