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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001年) 8、

8、 危险废物的安全填埋处置

8.1 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适用于不能回收利用其组分和能量的危险废物。 8.2 未经处理的危险废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安全填埋为危险废物的最终处置手段。 8.3 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必须按入场要求和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接收危险废物,达不到入场要求的,须进行预处理并达到填埋场入场要求。 8.4 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须满足以下要求: 8.4.1 有满足要求的防渗层,不得产生二次污染。 8.4.2 要严格按照作业规程进行单元式作业,做好压实和覆盖。 8.4.3 要做好清污水分流,减少渗沥水产生量,设置渗沥水导排设施和处理设施。对易产生气体的危险废物填埋场,应设置一定数量的排气孔、气体收集系统、净化系统和报警系统。 8.4.4 填埋场运行管理单位应自行或委托其他单位对填埋场地下水、地表水、大气要进行定期监测。 8.4.5 填埋场终场后,要进行封场处理,进行有效的覆盖和生态环境恢复。 8.4.6 填埋场封场后,经监测、论证和有关部门审定,才可以对土地进行适宜的非农业开发和利用。 8.5 危险废物填埋须满足《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
7.5 目录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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