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 第十九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