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自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有效期届满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危险废物出口者应当填写《危险废物出口总结信息报告单》,并报送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