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自危险废物离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危险废物出口者应当填写《离境信息报告单》,并将其连同危险废物出口者和相关承运人填写的转移单据复印件和危险废物出口报关单复印件,报送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