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在危险废物运输开始10个工作日之前,危险废物出口者应当填写《运输前信息报告单》,并将其连同填写的转移单据复印件,一并报送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危险废物移出地和境内运输途经地区的省级、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