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 第六章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略,详情请登录安全监管总局网站) 2. 可容许风险标准(略,详情请登录安全监管总局网站)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