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
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
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
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
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
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
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
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