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管道的运行 第二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管道的运行 第二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的专用设施、水工防护设施、专用隧道等附属设施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确需用于其他用途的,应当征得管道单位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