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建设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建设 第十一条 承担危险化学品管道的施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应资质。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规定,以及经过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并对工程质量负责。 参加危险化学品管道焊接、防腐、无损检测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操作资格证书。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