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建设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 第十条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建设 第十条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