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