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