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章 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 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 第二十条 发证机关受理延期申请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延期申请进行审查,并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发证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期。 发证机关作出准予延期决定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顺延3年。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