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章 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 第十七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经营场所的; 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储存场所的; 仓储经营的企业异地重建的; 经营方式发生变化的; 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