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章 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 第十六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自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等相关文件、资料。发证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