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章 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 第十一条 发证机关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后,应当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发证机关现场核查以及申请人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有关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