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发证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发证机关职责范围的,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相应的发证机关申请,并退回申请文件、资料。

申请文件、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受理其申请。

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告知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发证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请。

发证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