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生效之前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本办法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重新办理经营许可证。逾期不办理的,不得继续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