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2年)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经营许可证的; 不再具备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基本条件的; 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变造经营许可证的。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