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2年)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条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省级发证机关或市级发证机关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引用法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