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登记企业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其有效期不变;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进口活动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核换证手续。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