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取得下列证明文件之一,从事危险化学品进口的企业: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质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