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管理规定(2000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负责本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