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管理规定(2000年)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管理规定(2000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负责本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