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管理规定(2000年)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管理规定(2000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处3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的; 未向用户提供“一书一签”的; 转让、出租、伪造登记注册证书或标签编号的。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