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管理规定(2000年)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管理规定(2000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单位生产危险化学品,若涉及商业秘密时,经各地经贸委(经委)委托的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可以不填写化学名称,但应当列出该种危险化学品的主要危害及防护和应急救援等措施。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