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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2004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原劳动部《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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