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2004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2004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已经取得结论为合格的安全审查意见书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未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重新进行安全审查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