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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将纯度较低的化学品提纯至纯度较高的危险化学品的,适用本办法。购买某种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包括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然后销售或者使用的,不适用…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第五十五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印制。 第五十六条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的细则,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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