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年) 第五十二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七章